征求意见!事关黑河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选购,确保校服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黑河市中小学生校服选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广大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456-8206629
截止时间:2024年7月14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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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6月14日

黑河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质量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正当权益,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规〔2023〕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范围内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应按照本办法制定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采购流程、合同范本、招标文件等,建立并健全公开公示等制度,明确校服工作管理和选用采购的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明确校服执行标准、采购时段及套数、定价机制、收费要求等内容,加强统筹管理和日常监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校服管理。


第二章  校服管理与选用

第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服工作的统筹管理,落实校服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定校服管理办法和穿着规范(要求),加快形成有序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明标识”制度、选用采购工作台账管理制度、合同备案及信息通报制度、校服企业“黑名单”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监管,全面监督招标企业信誉、售后服务和校服质量,并将校服采购情况(见附件5)报市教育体育局发展规划和财务审计科备案。

第四条 校服选用采购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采购年级、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校服选用工作方案及会议纪要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备(见附件3),并向涉及的相应年级所有家长征求意见,坚持自愿原则,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后方可进入选用采购环节,所有家长表决意见及结果要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并向家长公开。规模较小的学校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也可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采购校服。

第五条 坚持“校服适用、实用、够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家长经济承受能力,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校服套数和更新校服的时间。原则上每套校服应使用两年以上,学生购买的旧款校服可穿至毕业。学校选择的校服款式(包括面料、材质、颜色、标识等)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切合传承民族文化的需求。校服衣领和裤腰内应缝制可供填写学校、班级、姓名等信息的标签。校服款式一经确定,依据管理权限,须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见附件2),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校服款式,应按照校服选用管理办法重新选定,并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校服采购与质量标准

第六条 组建选用组织。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学校要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校服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原则上用平均数方式确定每个班级家长代表数量。学校管理人员代表可作为召集人,负责选用采购组织管理工作。选用组织自主决策,民主协商,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确定校服采购模式、展示环节、评定标准等,形成更加详细的选用采购工作方案。选用组织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家长公开。

第七条 发布采购需求。经选用组织审议通过的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方案,采取采购平台、教育网站、学校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并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第八条 确定供货企业。学校成立由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织,评定组织人数不得少于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0%,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不少于评定组织总人数的80%。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对通过审查的企业进行样品展示、方案说明,展示校服质量、报价、售后等相关事宜。由评定组织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供货企业。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由所有相关家长投票,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由评定组织投票,也可以采用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按规范流程确定供货企业。上述工作环节要形成会议纪要,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并向家长公开。

第九条 公示采购结果。学校采取多种方式向所有相关家长公示采购结果,包括拟确定的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公示渠道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条 签订采购合同。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第十一条 坚持自愿原则。学校是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的责任主体。校服订制与购买由学校自行组织,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购买;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合理确定校服种类、款式、套数,坚决避免高端化、奢侈化现象,坚决避免增加家庭经济负担。校服选用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在该时段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集中采购预订的校服款式和数量应由学生和家长签字认可。对校服有额外需求的学生,可以自愿购买校服。

第十二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各地各校在校服采购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查验,按要求保留校服样品,采购的校服必须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三条 校服检查坚持执行“双送检”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对同一批次校服实行两次检测,在校服生产前对面料抽样进行送检,检验合格后再生产;校服生产完成后对成品再次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再使用。检测费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监测合格后需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 校服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学校验收校服时,要查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测报告和本批次成衣质量合格标识,并抽取不同批次、不同款式的校服留样封存。建立校服质量验收台账,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坚决防止“毒校服”“丑校服”和不合格校服进入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检查,定期向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及时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一经发现校服质量问题,采购单位要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督促各地各校及校服生产厂家做 好校服管理,保障校服品质。严格查处校服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本部门现有校服选用采购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和行政垄断等内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自由,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校服采购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校服价格及收费

第十七条 校服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市场同类型服装平均价格、不低于最低成本价格。校服采购坚持无偿代购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的校服费用,原则上由学校统一代收代付,不得由家长委员会或校服选用组织收取。学校必须坚持“先订购,再收费”、按照采购合同价格,向自愿订购的学生收取校服费。不得向校服生产厂家预付校服款,须在校服质量检测合格、全部交货验收、学生试穿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货款。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为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


第五章  校服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要建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选购校服学校的指导,不得违反《反垄断法》,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学校建立校服管理档案,所有文件资料、照片,包括制度文件、会议记录、照片、选用校服论证报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申请文件、采购合同、公示材料、相关票证、质检报告、验收报告、诚信评价以及成品留样等,要全部规范建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服生产厂家进行售后监督。校服生产厂家必须建立售后服务网点,有专人负责,备足货源,提供多种渠道,方便学生和家长及时购买、更换校服,校服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集中采购合同中相应款式的校服价格。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要设立并公开监督管理电话,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校服的采购管理、质量安全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要按照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严肃查处校服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违规审批、违反程序、索拿卡要、收取回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事项:1.校服款式报备或校服款式变更报批;2.集中采购校服方案报批;3.中标厂家和采购合同报备;4.中标厂家售后负面清单和满意度调查结果报备。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校服工作管理,各中小学校对本单位校服选用采购负直接责任。直属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相关材料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审批。对违规采购校服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要求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内容来源:黑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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